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 抗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代表人
- 劉景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