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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秋華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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