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號原 告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明和 訴訟代理人 康玉葉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黃瑋如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郭素雅 黃聰能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