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0號
- 抗告人
- 蘇品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間警察職權行使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間警察職權行使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