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 原告
-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元吉
- 原告
-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志銘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 代表人
- 藍福良
- 原告
- 張鴻英
- 原告
- 黃士哲
- 原告
- 李中元
- 原告
- 林豊鈜
- 原告
- 顏曜智
- 原告
- 唐美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崇欽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俊彥 律師
- 原告
- 張雅音
- 訴訟代理人
- 洪崇欽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彥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慶良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葉俊榮
- 輔助參加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林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中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輔助參加人為配合辦理「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之重大建設,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中車站地區)(第二階段)」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報經被告以104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後,輔助參加人據以104年7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142347號公告,自104年7月20日零時起發布實施。原告等人為臺中市大智慧學苑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大樓坐落土地位於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內容明細表編號變5之變更範圍內,因不服原處分核定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後,將原使用分區由商業區及住宅區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且系爭大樓恐因大智路打通而需拆遷,遂提起本件行政救濟。是本件輔助參加人既係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之當地主管機關,其對於案涉相關事實情況,顯較被告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