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05年度訴字第245號
- 原告
- 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棱律師(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文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靖雯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樓美鐘
- 訴訟代理人
- 林毓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485號、113年度訴字第898、120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第1項)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第2項)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三、經查,兩造間105年度訴字第98號營業稅及105年度訴字第245號營業稅罰鍰事件,關於原告101年1月至102年4月間營業稅銷售額部分,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原告就上開期間貨物稅另案提起行政訴訟,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以附表所示之裁判終結確定,上開期間貨物稅遭法院撤銷後,案經重核,原告仍有不服,附表編號4部分,仍在復查中;另附表編號1至3部分,另提起行政訴訟,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附表所示案號受理中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與被告確認貨物稅事件處理進度之公務電話紀錄、公務電子郵件及附表所示最高行政法院終結確定案號之裁判查核屬實(分見本院卷第335頁至第342頁)。茲因本件原告營業稅銷售額,須以附表所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繫屬案號事件判定之貨物稅為據,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標的 最高行政法院 終結確定案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繫屬案號 1 102年1月至4月間未辦理產品登記、漏未報繳貨物稅 109年度上字第489號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98號 2 102年1月至4月間已辦理產品登記、漏未報繳貨物稅 109年度判字第669號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00號 依上開判決意旨重核後,又經112年度上字第277號裁定駁回北區國稅局上訴而終結確定 3 101年間已辦理產品登記、漏未報繳貨物稅 108年度上字第758號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4 101年間未辦理產品登記、漏未報繳貨物稅 111年度上字第771號判決 重核復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