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31號
- 抗告人
- 徐文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建築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再字第3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建築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