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號
- 抗告人
- 曾燕雄
江東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106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06年7月14日書狀及本院卷第53頁)。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聲字第25號
江東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106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06年7月14日書狀及本院卷第53頁)。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