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4號

成績考核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王德麟

抗告人
蔣煌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成績考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成績考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