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 抗告人
- 卓如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間政府資訊公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間政府資訊公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