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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王德麟

抗告人
卓如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間政府資訊公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資訊公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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