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其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