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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7號

資遣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秋華

抗告人
顏淑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間資遣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就駁回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資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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