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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2號

資遣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王德麟

抗告人
顏淑婉
相對人
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
代表人
陳進卿

上列抗告人因資遣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108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1.若以匯票方式繳納者,受款人處請填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以司法院規費繳款單繳納者,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以ATM轉帳方式繳款。3.另可至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資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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