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姚衛華
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108年度訴字第2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1.若以匯票方式繳納者,受款人處請填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以司法院規費繳款單繳納者,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以ATM轉帳方式繳款。3.另可至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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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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