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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6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莊金昌

抗告人
林秀紫

 林秀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109年度停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