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號
- 抗告人
- 盧海俊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6號承受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6號承受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