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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8號

有關交通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文燦張鶴齡楊嵎琇

原告
周詹月英(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交訴字1100021253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願。所有以其名義提起之訴願及行政訴訟,依法均不能受理。如原告起訴前即死亡,其訴即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而不合法,亦不生補正問題(最高行政法院49年裁字第37號判決、108年度裁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有起訴狀上所蓋收文戳可稽(本院卷第15頁),惟原告於起訴前之110年10月18日已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則依首揭說明,原告於起訴前業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其訴為不合法。三、故綜上,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鶴 齡

法 官 楊 嵎 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交通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