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移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解筆錄 112年度移調字第2號 110年度訴字第163號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原 告 大華上膠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裕鳳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筠棋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明山 調解委員 顏月緞 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移調字第000002號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05月23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 命 法 官 張鶴齡 書 記 官 黃靜華 通 譯 陳怡君 調解委員 顏月緞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 告 大華上膠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裕鳳 到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到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 律師 到 訴訟代理人 黃筠棋 律師 未到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到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到 訴訟代理人 江明山 未到 調解委員 顏月緞 會計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願意給付被告新臺幣4,752萬元,扣除已繳納之2,945萬元,剩餘1,807萬元,擬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分24期按月繳納,第1至23期每期繳納76萬元,第24期繳納59萬元。如有 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其餘請求(原處分應補金額超過本案和解金部分,被告不再課徵)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讀各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代表人 羅裕鳳 原告訴代 林孟毅 律師 連復淇 律師 被告代表人 陳宏益 被告訴代 吳佶諭 律師 調解委員 顏月緞 會計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靜華 受命法官 張鶴齡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