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7號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原 告 權霖企業社(原名新權霖產後照護之家) 代 表 人 許峻源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湘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10 年2月1日府授法訴字第109031212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爭訟概要: 緣原告使用臺中市○○區○○路000號3-7層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作為「新權霖產後照護之家」使用,系爭建物領有(87)中工建使字第1019號使用執照,用途為醫院(F-1類組), 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配合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執行公共安全聯合稽查,查獲系爭建物未依規定辦理完成室內裝修許可,審認原告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於 109年11月2日以中市都管字第1090211370號(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並命原告應於109年12月2 日前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1日府授法訴字第1090312124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系爭建物原係新權霖於原負責人劉桂吟,至今目前負責人許峻源,委託林雅琇室內裝修工程(下稱林雅琇),並預計105年8月動工,最晚105年年底完工。嗣於105年8月動 工後不久,衛生局要求新權霖要附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林雅琇於106年8月22日告訴新權霖室裝送審全部裝修樓層(B1、3樓、5到8樓)。新權霖更於106年8月23日向被告確認,而林雅琇於106年8月申請退件。新權霖另委託陳棟樑建築師室裝送審,目前已通過室內裝修審查消防局圖審,竣工仍然需要林雅琇侵占新權霖的材料證明交給消防局與被告才能確定此工程是使用合法材料施作,才能取得室修合格證明。 ⒉衛生局於108年7月23日來督導考核,要求新權霖於108年8月23日要取得室修合格證明。新權霖目前只剩下林雅琇提供材料證明,即可取得室修合格證明。新權霖於109年被 稽查2次,分別是109年5月21日和109年10月12日,衛生局與各單位頻繁聯合稽查本機構,被告因為原告沒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也不調查清楚,不分青紅皂白開了2張罰 單,是否有違反一事不二罰等語。 ㈡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該對林雅琇開罰6萬元, 並要求補辦手續,而不是原告。 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依建築法第2條第1項、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臺中市政府100年11月30日府授都工字第100001798081號公告:「……。公告事項: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執行下列法規之主管機關權限:建築法及其子法。……。」準此,原處分以被告名義作成依法有據。 ⒉109年10月12日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執行公共安 全聯合稽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認定該建築物係作為「坐月子中心(F-1類組)」場所使用,未依規定辦 理完成室內裝修許可,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原處分第二次裁處建物使用人即原告6萬元罰鍰,並命原告應於109年12月2日前恢 復原狀或補辦手續。 ⒊至原告主張因其私權糾紛導致一直未完成室內裝修許可而營業等等資訊,原告即案址場所使用人,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即負有依規定辦理完成室內裝修許可之責,並不 因其私權糾紛而免除。被告審認原告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裁罰。原告主張因其私權糾紛導致一直未完成室內裝修許可而營業等等資訊,顯係卸責之詞,不足以採信。上揭原告主張藉以卸免建築法上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持合法使用建物之義務,核無可採。準此,原處分於法並無不當。 ㈡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爭點:被告依建築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裁罰原告6萬元及命限期改善,是否適法? 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 上述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前列之爭點事項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且衛生局109年10月12日執行公共安全聯合 稽查紀錄表(乙證2)、被告建築物公共安全逃生動線抽查 紀錄表(乙證6)、現況照片(乙證9)、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原處分(甲證20)、訴願決定書及送達證書(甲證21、乙證1)等資料影本附卷可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本件判 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 ㈡原告對系爭建物之室內裝修行為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 ⒈應適用的法令: ⑴建築法第2條、第5條、第77條之2第1款、第4項、第95 條之1第1項。 ⑵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下稱裝修管理辦法)第1條 、第2條、第3條、第22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 ⑶臺中市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第2點及附表三。 ⑷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2條及相關公告。 ⒉按建築法第2條第1項、第5條、第77條之2、第95條之1第 1項規定,可知供公眾使用之構造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 查許可,如違反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 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該等行為限期仍未改善或補辦申請許可,均屬同法第77條之2之違反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 可行為,依同法第95條之1,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 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為之。 ⒊次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22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規定,可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應依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且使用人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處,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如未能得申請展期,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⒋又按建築法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等目的,針對各種建築實施行為與建築物安全管理予以管制之法律。從建築法之規範架構,可區分為對建築實施行為之管制及對建築物本身之管制,其所課予之義務,即可依法律規定之意旨而區分為「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依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遵守申請審查許可之規定,即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所規定,建 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行為,應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顯見該規定係針對室內裝修行為所為之管制,課予其申請審查許可之義務,如有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為室內裝修者,應由擅自裝修之行為人負擔「行為責任」,而非對建築物本身管制之「狀態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意旨可參)。 ⒌經查,系爭建物原為「新權霖產後護理之家」(統一編號00000000)經營產後護理事項,負責人為劉桂吟,該建物為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室內設計裝修 工程於107年9月7日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本院卷2第451頁 ),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於108年2月27日經被告同意展延至108年9月6日(本院卷2第365頁),仍無法於 期限內完工,於108年8月2日再申請展延,因展延以1次為限,被告未予同意,其許可文件因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依建築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自展期期限屆滿之日(108年9月6日)起,已失其效力(本院卷2第366頁)。嗣「新權霖產後護理之家」負責人劉桂吟於108年9月12日離職,經衛生局以108年10月29日函文通知其負責人已離職,已無 實際負責人,且未取得室內裝修及防火證明,請於108年10月31日前提出歇業及住民安置計畫(本院卷2第453頁-第454頁),「新權霖產後護理之家」即於108年11月27日辦理歇業(本院卷2第455頁)。 ⒍又查,原告原名稱為「新權霖產後照護之家」(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為許峻源,係於108年9月26日設立,屬合夥組織,後又更名為「權霖企業社」,有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及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等資料可供證明(丁證1)。可知,「新權霖產後護理之家」(統一編號00000000)與「權霖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是不同 權利主體,新權霖產後護理之家(統一編號00000000)經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因逾展延期限仍未完工,已失其效力,權霖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於同一系爭建物成立坐月子服務,為系爭建物之現時使用人,其對於未完成之室內裝修工程,如欲繼續裝修使用,自應重新依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始為合法。依前所述,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行為,應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該規定係針對室內裝修行為所為之管制,課予其申請審查許可之義務,如有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為室內裝修者,應由擅自裝修之行為人負擔「行為責任」。經查,109年10月12日,被告配合衛生局執行公共安全聯合稽查,查獲系爭 建物現場室內隔間、天花板與原核准圖說不符,未依規定辦理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有被告109年10月12日建築物公 共安全逃生動線抽查紀錄表、衛生局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工作現場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1第229-234頁)。是以被告依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及臺中市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三規定(本院卷1第235頁),裁處原告法定罰鍰最低額6萬 元罰鍰,並命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應屬有據。惟被告應以原告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同法 第95條之1第1項及臺中市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第2點附 表三規定,裁處原告法定罰鍰最低額6萬元罰鍰,並命停 止使用始與上開基準相合,被告就原告第幾次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之規定,雖有違誤(詳後述),惟 此未就法律效果有實質性之影響,且此瑕疵並未顯現於原處分中,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惟結果並無影響,原處分應與維持。 ⒎原告雖主張本件係肇因於建築師未依約履行契約責任,拒不提供防火材料證明,致無法申請竣工證明,被告應對室內裝修從業者開罰,而不是原告,原告是受害者云云。惟查,建築法第77條之2之立法理由明示,增列建築物室內 裝修應遵守之規定,係為加強室內裝修之管理,以確保公共安全。原告為系爭建物使用人,其於室內裝修前,仍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先行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 構申請審查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以確保系爭建物之安全,並符合規範之目的。原告所稱係因林雅琇未依約履行室內裝修工程,且拒絕提供防火材料證明,掬木設計有限公司未取得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涉有詐欺、背信等刑事責任等情事,縱使屬實,亦屬新權霖產後護理之家(統一編號00000000)與林雅琇間之私權爭執,不得作為原告未依規定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擅自裝修,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之正當理由, 另查原告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232號 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1第119-122頁),應可推知原告至遲於107年即知悉系爭建物有未依規定辦理完成室內裝修 許可之情事,況被告業以前處分【被告109年7月9日以中 市都管字第1090130395號函附裁處書(序號:00000000),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有本院調卷可稽,本院卷1第417頁】以相同事由第1次裁處原告6萬元罰鍰,並命原告應於109年8月10日前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在案,原告直到被告於109年10月12日派員至現場稽 查,仍查獲違法,是原告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 款規定事證明確,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至於原告另聲明,被告應依建築法第46條第1項、第95條之1第2項、第3項等規定,對林雅琇及林怡欣建築師裁罰一事,核屬被告應否另案裁處之問題,並不影響原告本件違規應予裁罰之結果,是原告此部分之聲明應予駁回。 ㈢被告109年11月2日作成之原處分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⒈按建築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之法律效果,首要為罰鍰,為對於行為人過去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之制裁,而其中「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在性質上並非對於行為人所為之制裁,而係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繼續或擴大,命處分相對人除去違法狀態,係課予處分相對人一定之作為義務,本質上為單純之負擔處分。如處分相對人未依前述負擔處分之內容履行其義務者,依本項後段規定,其法律效果為連續處罰及行政執行法中所稱之直接強制。換言之,主管機關依此規定所為之「限期改善」,係就特定事項,科相對人以「限期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並以此作為未改善時,科處罰鍰之要件,而非以行為人過去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之行為處罰對象(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規定,建築物所 有權人之責任態樣,有「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之管制處分。其為管制處分,性質並非行政罰,其目的在於命令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履行合法使用建築物之義務,不以受處分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責難性為必要。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規定,定期命其補辦手續,所有權人或使 用權人受命令後,屆期仍不遵從履行處分規制之義務,其消極不依命令改善之行為,即具有違反法秩序之可責性,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自得再按次處罰,並定期命其改善。 ⒉次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其本意係在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予以處罰,最初僅止於法律層次之刑事訴訟上觀念,惟經學者一再闡發,已逐漸發展成為憲法上原則,此就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受同一犯罪處分者, 不得令其受兩次生命或肢體上的危害」及德國基本法第103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行為,根據一般性刑事法律多次被處以刑罰」等國憲法規定觀之,不難索解。然此一原則,可否擴及違反行政罰法上之處罰,論者雖不一其說,但通說已將之提昇為法治國之基本原則,成為憲法上之理念。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繼釋字第506號解釋之後,亦肯認「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於行政罰法有其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之前提,就是行為人所為違反法規範義務之行為必須為一行為,強調對於人民違反數個法規範義務之一個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國家給予多次之裁罰將會違反比例原則而應禁止之,換言之,一事不二罰原則僅有在行為人以「一行為」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始有適用。而所謂一行為,包括「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所謂「數行為」,則係指同一行為人多次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違反數個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其行為不構成「自然一行為」或「法律上一行為」者而言。至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為「一行為」,須就個案具體事實予以綜合判斷,亦即針對個案具體情節,斟酌法條文義、立法意旨、期待可能、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社會通念或專業倫理等綜合決定之。不作為亦可能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即違反作為義務),如何認定其單一性?其判斷,不以不作為是否同一時間為準,而係視法規為防止不作為效果之發生而要求之作為是否同一而定。如單一的作為可防止多數不作為效果之發生,則該不作為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作為)義務;如必須有多數作為始能完成多數義務,則通常可認其不作為,構成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作為)義務,而不問其義務內容是否相同。而基於保護法益的行政目的(不應該有脫離保護法益的行政目的),賦予人民一定的作為義務,再依行為人違反義務的次數,定義行為數,進而定義違規次數及處罰次數(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2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被告係以原告於前處分後仍未改善(110年7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中及補充答辯狀,本院卷2第8-9頁、第22-23頁及乙證8),未依規定辦理完成室內裝修許可,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 ,以原處分第2次裁罰原告6萬元,並限期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核被告依建築法第95條之1第1項及臺中市建築案件裁罰基準以原告未履行前處分所課予原告補辦手續義務,與前處分裁罰以原告109年5月21日第1次遭查獲未依建築 法第77條之2規定辦理完成室內裝修許可,依前開意旨說 明,係屬不同行政法上義務,核屬兩行為,是以被告以原處分第2次裁處原告,未違行政罰法第25條之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併此敘明。 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 孟 純 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建築法】 第2條第1項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5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 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第77條之2 (第1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 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 構造。 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第2項)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 修從業者辦理。 (第3項)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 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第4項)前3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第95條之1第1項 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 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7條之2第4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 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內部牆面裝修。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1.2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分間牆變更。 第22條第1項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 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 第32條第1項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 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 格證明。 【臺中市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 第2點 違反建築法( 附表簡稱本法)相關規定,依同法規定應予處 罰者,其裁罰依附表一至附表四裁罰基準辦理。 附表三:「違反事實: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建築物室內裝修違 反相關規定。裁罰依據:第95條之1第1項。裁罰基準:使用類 組:作為A2、C1、C2、D2、D3、D4、E、F1、F4、G1、G2、G3、H2、I使用。第1次:處6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 第2條 (第1項)中央法令明定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而使本 市取得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以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 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 (第2項)前項情形,應將管轄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 府公報。」臺中市政府100年11月30日府授都工字第10001798081 號公告:「……公告事項: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下列法規 之主管機關權限:一、建築法及其子法。……。」 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 ┌──────┬────────────┬─────┬─────┐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 ├──────┼────────────┼─────┼─────┤ │甲證1 │室內裝修工程契約暨管理委│本院卷1 │P41-58 │ │ │任契約書(契約二) │ │ │ ├──────┼────────────┼─────┼─────┤ │甲證2 │室內裝修工程契約暨管理委│本院卷1 │P59-72 │ │ │任契約書(契約三) │ │ │ ├──────┼────────────┼─────┼─────┤ │甲證3 │106年6月1日存證信函寄件 │本院卷1 │P73-76 │ │ │人:新權霖、收件人林雅琇│ │ │ ├──────┼────────────┼─────┼─────┤ │甲證4 │106年6月11日新權霖產後護│本院卷1 │P77-80 │ │ │理之家與林雅琇email │ │ │ ├──────┼────────────┼─────┼─────┤ │甲證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本院卷1 │P81-88 │ │ │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2023│ │ │ │ │2號 │ │ │ ├──────┼────────────┼─────┼─────┤ │甲證6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0 │本院卷1 │P89-90 │ │ │月29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11│ │ │ │ │0948號函 │ │ │ ├──────┼────────────┼─────┼─────┤ │甲證7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1 │本院卷1 │P91 │ │ │月28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12│ │ │ │ │4126號函 │ │ │ ├──────┼────────────┼─────┼─────┤ │甲證8 │許峻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卷1 │P93 │ │ │第1頁 │ │ │ ├──────┼────────────┼─────┼─────┤ │甲證9 │林雅琇-國稅局查獲補開發 │本院卷1 │P95 │ │ │票 │ │ │ ├──────┼────────────┼─────┼─────┤ │甲證10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 │本院卷1 │P97 │ │ │年9月7日中市都管字第1070│ │ │ │ │149667號函 │ │ │ ├──────┼────────────┼─────┼─────┤ │甲證11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7年12 │本院卷1 │P98 │ │ │月27日中市消預審字第1070│ │ │ │ │001868號書函 │ │ │ ├──────┼────────────┼─────┼─────┤ │甲證12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 │本院卷1 │P99 │ │ │年2月27日中市都管字第108│ │ │ │ │0031456號函 │ │ │ ├──────┼────────────┼─────┼─────┤ │甲證13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 │本院卷1 │P100 │ │ │年8月14日中市都管字第108│ │ │ │ │0137285號函 │ │ │ ├──────┼────────────┼─────┼─────┤ │甲證14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101 │ │ │年3月20日中市都管字第109│ │ │ │ │0043088號函 │ │ │ ├──────┼────────────┼─────┼─────┤ │甲證15 │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 │本院卷1 │P102 │ │ │建築師查詢(林雅琇) │ │ │ ├──────┼────────────┼─────┼─────┤ │甲證16 │掬木設計有限公司開具2張 │本院卷1 │P103 │ │ │發票 │ │ │ ├──────┼────────────┼─────┼─────┤ │甲證17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10│本院卷1 │P105 │ │ │9年3月9日院臺中服字第109│ │ │ │ │0165555號書函 │ │ │ ├──────┼────────────┼─────┼─────┤ │甲證18 │109年10月12日臺中市政府 │本院卷1 │P106 │ │ │都市發展局建築物公共安全│ │ │ │ │逃生動線抽查紀錄表 │ │ │ ├──────┼────────────┼─────┼─────┤ │甲證19 │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20日 │本院卷1 │P107 │ │ │衛部照字第1091561485號函│ │ │ ├──────┼────────────┼─────┼─────┤ │甲證20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109-110 │ │ │年11月2日中市都管字第109│ │ │ │ │0211370號函 │ │ │ ├──────┼────────────┼─────┼─────┤ │甲證21 │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1日府 │本院卷1 │P111-118 │ │ │授法訴字第1090312124號函│ │ │ │ │-訴願決定書 │ │ │ ├──────┼────────────┼─────┼─────┤ │甲證2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本院卷1 │P119-122 │ │ │不起訴處分書-107年度偵字│ │ │ │ │第20232號(林雅琇) │ │ │ ├──────┼────────────┼─────┼─────┤ │甲證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本院卷1 │P123 │ │ │所109年6月15日中區國稅東│ │ │ │ │山銷售字第1090552433號書│ │ │ │ │函 │ │ │ ├──────┼────────────┼─────┼─────┤ │甲證24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125 │ │ │年11月2日中市都管字第109│ │ │ │ │0211370號函 │ │ │ ├──────┼────────────┼─────┼─────┤ │甲證25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127 │ │ │年11月13日中市都管字第10│ │ │ │ │70199823號函 │ │ │ ├──────┼────────────┼─────┼─────┤ │甲證26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5月21日│本院卷1 │P128 │ │ │營署密建管字第1090034530│ │ │ │ │1號書函 │ │ │ ├──────┼────────────┼─────┼─────┤ │甲證27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129 │ │ │年6月1日中市都管字第1090│ │ │ │ │099767號函 │ │ │ ├──────┼────────────┼─────┼─────┤ │甲證28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130 │ │ │年6月8日中市都管字第1090│ │ │ │ │103784號函 │ │ │ ├──────┼────────────┼─────┼─────┤ │甲證29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131 │ │ │年7月9日中市都管字第1090│ │ │ │ │131005號函 │ │ │ ├──────┼────────────┼─────┼─────┤ │甲證30 │監察院109年7月24日院台業│本院卷1 │P132 │ │ │伍字第1090162816號函 │ │ │ ├──────┼────────────┼─────┼─────┤ │甲證31 │總統府109年7月22日華總公│本院卷1 │P133 │ │ │三字第10900082800號書函 │ │ │ ├──────┼────────────┼─────┼─────┤ │甲證32 │行政院秘書長109年7月24日│本院卷1 │P134 │ │ │院臺建字第1090095840號函│ │ │ ├──────┼────────────┼─────┼─────┤ │甲證33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7月31日│本院卷1 │P135 │ │ │營署密建管字第1090055135│ │ │ │ │號函 │ │ │ ├──────┼────────────┼─────┼─────┤ │甲證34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136 │ │ │年8月3日中市都管字第1090│ │ │ │ │147810號函 │ │ │ ├──────┼────────────┼─────┼─────┤ │甲證35 │監察院109年9月8日院台業 │本院卷1 │P137 │ │ │伍字第1090136922號函 │ │ │ ├──────┼────────────┼─────┼─────┤ │甲證36 │臺中市政府109年9月3日府 │本院卷1 │P138 │ │ │授都管宇第1090212662號函│ │ │ ├──────┼────────────┼─────┼─────┤ │甲證37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109年11 │本院卷1 │P139 │ │ │月17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1│ │ │ │ │29950號書函 │ │ │ ├──────┼────────────┼─────┼─────┤ │甲證38 │臺中市政府109年11月26日 │本院卷1 │P140 │ │ │府授都管字第1090284744號│ │ │ │ │函 │ │ │ ├──────┼────────────┼─────┼─────┤ │甲證39 │監察院109年11月26日院台 │本院卷1 │P141 │ │ │業伍字第1090731701號函 │ │ │ ├──────┼────────────┼─────┼─────┤ │甲證40 │臺中市政府109年12月1日府│本院卷1 │P142 │ │ │授都管字第1090293482號函│ │ │ ├──────┼────────────┼─────┼─────┤ │甲證41 │監察院109年11月26日院台 │本院卷1 │P143 │ │ │業伍字第1090165128號函 │ │ │ ├──────┼────────────┼─────┼─────┤ │甲證4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本院卷1 │P145-166 │ │ │登錄證書-防火門窗材料證 │ │ │ │ │明 │ │ │ ├──────┼────────────┼─────┼─────┤ │甲證44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 │本院卷2 │P245-246 │ │ │年7月20日中市都管字第106│ │ │ │ │0123196號函 │ │ │ ├──────┼────────────┼─────┼─────┤ │甲證45 │106年8月21日-建築物室內 │本院卷2 │P247 │ │ │裝修圖說審核申請書 │ │ │ ├──────┼────────────┼─────┼─────┤ │乙證1 │臺中市府都市發展局109年1│本院卷1 │P223-225 │ │ │1月2日中市都管字第109021│ │ │ │ │1370號、行政裁處書及其送│ │ │ │ │達證書 │ │ │ ├──────┼────────────┼─────┼─────┤ │乙證2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0 │本院卷1 │P227-230 │ │ │月12日聯合稽查記錄表 │ │ │ ├──────┼────────────┼─────┼─────┤ │乙證3 │訴願決定書 │本院卷1 │P211-225 │ │(同甲證21)│ │ │ │ ├──────┼────────────┼─────┼─────┤ │乙證4 │臺中市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本院卷1 │P235-236 │ │ │準 │ │ │ ├──────┼────────────┼─────┼─────┤ │乙證5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445-449 │ │ │年7月9日中市都管字第1090│ │ │ │ │130395號函、行政裁處書及│ │ │ │ │其送達證書 │ │ │ ├──────┼────────────┼─────┼─────┤ │乙證6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5月│本院卷1 │P451-453 │ │ │21日聯合稽查紀錄表及臺中│ │ │ │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物公│ │ │ │ │共安全逃生動線抽查紀錄表│ │ │ ├──────┼────────────┼─────┼─────┤ │乙證7 │案址建築物原核准竣工圖說│本院卷1 │P473-475 │ ├──────┼────────────┼─────┼─────┤ │乙證8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477-495 │ │ │年5月21日稽查相片 │ │ │ ├──────┼────────────┼─────┼─────┤ │乙證9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本院卷1 │P497-499 │ │ │年10月12日稽查相片 │ │ │ ├──────┼────────────┼─────┼─────┤ │乙證10 │訴願決定書(前次處分) │本院卷2 │P59-66 │ ├──────┼────────────┼─────┼─────┤ │乙證11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本院卷2 │P275-280 │ ├──────┼────────────┼─────┼─────┤ │乙證12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 │本院卷2 │P281-282 │ │ │年3月9日中市都管字第1060│ │ │ │ │045823號公告及106年3月9 │ │ │ │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29│ │ │ │ │69號函審定本案合格之審查│ │ │ │ │人員名冊 │ │ │ ├──────┼────────────┼─────┼─────┤ │乙證13 │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10│本院卷2 │P285-287 │ │ │7年1月31日中市大臺中建師│ │ │ │ │室字第038號函 │ │ │ ├──────┼────────────┼─────┼─────┤ │乙證14 │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1日府 │訴願卷 │P332 │ │ │授法訴字第1090312124號訴│ │ │ │ │願決定書送達證書 │ │ │ ├──────┼────────────┼─────┼─────┤ │丁證1 │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本院卷1 │P169 │ │ │權霖企業社 │ │ │ ├──────┼────────────┼─────┼─────┤ │丁證2 │110年7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2 │P7-10 │ ├──────┼────────────┼─────┼─────┤ │丁證3 │110年8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2 │P251-2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