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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號

聲請准予暫停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

抗告人
蔣敏洲
相對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110年11月19日、110年12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三、抗告,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30日、110年11月19日(屬不可抗告裁定)、110年12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於111年3月24日向原審法院提出「異議狀(裁定違法應依合議裁定)」,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本院於111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證(本院卷第43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可稽(本院卷第45頁),依首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准予暫停行政訴訟程序之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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