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盧海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等2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111年度訴字第1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1.若以匯票方式繳納者,受款人處請填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以司法院規費繳款單繳納者,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以ATM轉帳方式繳款。3.另可至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