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號
- 抗告人
-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救字第8號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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