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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燦張鶴齡黃司熒

抗告人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張 鶴 齡

法官 黃 司 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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