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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都市計畫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錫賢林靜雯郭書豪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告
李揚武
原告
胡束琴
原告
李寶原
原告
李國得
原告
陳顯彰
原告
陳白月娥
原告
宋雙年
原告
王謝燕
原告
王清泉
原告
李淑惠
原告
李駿青
原告
蔡王淑惠
原告
施棟強
原告
王吳揄
原告
王楊月英
原告
謝木火
原告
呂碧蓮
原告
施文加
原告
楊黎春
原告
魏平和
原告
謝烱燿
原告
鄭綉緞
原告
陳昭賢
原告
呂鉄男
原告
劉貴美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民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4項規定:「第1項各款事件,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二、符合前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規定。」第5項規定:「前2項情形,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第7項規定:「原告、上訴人、聲請人或抗告人未依第1項至第4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4項規定委任,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9條之3為聲請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1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下稱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下列土地爭議之訴訟事件,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三、都市計畫法:有關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徵收補償價額之爭議事件。……」其立法理由為:「土地爭議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種類繁多且難易程度不一,依其爭議性質,屬影響層面廣泛、具有複雜性及法律專業性,或影響人民權益重大者,對於專業知識與能力之要求更高,訴訟程序由律師代理,較能順利進行。為使此類訴訟之訴訟程序有效率地進行,同時兼顧當事人費用負擔及接近使用法院之權利,爰明定本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1款強制律師代理之土地爭議事件範圍。」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都市計畫事件行政訴訟,屬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強制律師代理事件,惟原告並未委任律師或符合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敘明有何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送達原告等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等迄仍未補正合法代理之委任狀,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