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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紹良郭書豪林學晴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救再字第18號

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救再字第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駁回,上開裁定先後於115年6月5日、115年7月9日依法寄存送達(見本院卷第21頁、第29頁)。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於書狀增列非屬本院確定裁定當事人之其他相對人部分,於法亦有未合,併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郭 書 豪

               法官 林 學 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救再字第1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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