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四二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四二號
- 原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謀律師
- 被告
- 張寶元(即辰信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保險費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乙○○(即辰信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寶元(即辰信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院書記官 王 永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