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 被告
- 臺中縣
- 被告
- 新社鄉公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伶律師
- 參加人
- 丙○○
丁○○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祭祀公業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丁○○、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向被告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即請求確認被告七十三年四月九日中縣新鄉民字第三○六三號證明書關於證明祭祀公業陳新發、祭祀公業陳承發派下員名冊、系統表、財產清冊、規約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等之行政處分無效。被告以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新鄉民字第九一○○○八九三一號函復:「本件祭祀公業尚有司法訴訟中,嗣判決確定後,持判決證明書更改派下員證明書,重新公告。」而否准原告請求。原告不服,乃對被告上開七十三年四月九日中縣新鄉民字第三○六三號證明書,連同被告七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中縣新鄉民字第九三六號、第九三八號公告關於祭祀公業「陳新發」、「陳承發」派下員名冊、系統表、規約及財產清冊徵求異議之公告,一併訴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查被告上開公告及證明書均係應訴外人陳水和之申請而為,且依卷附陳水和申請時所提出之上開派下員名冊、系統表記載,陳水和係唯一之派下員,又依其當時提出之規約記載,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限於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次查,陳水和業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死亡,其妻陳林絨、其女陳純純及其子丙○○、丁○○、戊○○為其繼承人,亦有原告提出之陳水和繼承系統表、陳水和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又本件係有關祭祀公業陳新發及祭祀公業陳承發之事件,本院認為上開確認訴訟之結果,陳水和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丙○○、丁○○、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虞,應依職權命渠等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院書記官 蔡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