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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祭祀公業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許金釵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被告
臺中縣
被告
新社鄉公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參加人
丙○○

        丁○○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祭祀公業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丁○○、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向被告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即請求確認被告七十三年四月九日中縣新鄉民字第三○六三號證明書關於證明祭祀公業陳新發、祭祀公業陳承發派下員名冊、系統表、財產清冊、規約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等之行政處分無效。被告以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新鄉民字第九一○○○八九三一號函復:「本件祭祀公業尚有司法訴訟中,嗣判決確定後,持判決證明書更改派下員證明書,重新公告。」而否准原告請求。原告不服,乃對被告上開七十三年四月九日中縣新鄉民字第三○六三號證明書,連同被告七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中縣新鄉民字第九三六號、第九三八號公告關於祭祀公業「陳新發」、「陳承發」派下員名冊、系統表、規約及財產清冊徵求異議之公告,一併訴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查被告上開公告及證明書均係應訴外人陳水和之申請而為,且依卷附陳水和申請時所提出之上開派下員名冊、系統表記載,陳水和係唯一之派下員,又依其當時提出之規約記載,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限於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次查,陳水和業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死亡,其妻陳林絨、其女陳純純及其子丙○○、丁○○、戊○○為其繼承人,亦有原告提出之陳水和繼承系統表、陳水和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又本件係有關祭祀公業陳新發及祭祀公業陳承發之事件,本院認為上開確認訴訟之結果,陳水和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丙○○、丁○○、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虞,應依職權命渠等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院書記官 蔡逸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祭祀公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