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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41號

其他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許金釵

抗告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其他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0014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補正後之抗告狀及其繕本壹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抗告狀未載列相對人之名稱,又當事人(即抗告人)未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抗告狀未載明抗告之聲明、抗告之事實及理由及相關證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沈應南

                法 官 許武峰

                法 官 許金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庠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14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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