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其他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0014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補正後之抗告狀及其繕本壹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抗告狀未載列相對人之名稱,又當事人(即抗告人)未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抗告狀未載明抗告之聲明、抗告之事實及理由及相關證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14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