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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09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沈應南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 倩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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