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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00013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

聲請人
新士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97年度裁字第 219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 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 283條及第27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 97年度裁字第2198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198號裁定,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第 1項第13、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情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 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該部分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 倩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0001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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