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9號
- 抗告人
- 丙○○
乙○○○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間確認土地複丈成果圖無效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訴字第319號
乙○○○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間確認土地複丈成果圖無效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