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監獄等 2被告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5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 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