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0號
- 上訴人
- 苗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雲熙
- 上訴人
- 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献生
- 上訴人
-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博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退還稅款事件,不服本院100年3月17日99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新臺幣六千元,特此裁定,逾期將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