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3號
- 抗告人
- 盧志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間教師介聘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4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間教師介聘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4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