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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0號

退還稅款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茂修

上訴人
苗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雲熙
上訴人
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献生
上訴人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博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退還稅款事件,不服本院100年3月17日99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新臺幣六千元,特此裁定,逾期將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退還稅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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