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1號
- 原告
- 吳東宥
- 被告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代表人
- 吳景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1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