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黃典隆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