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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6號

聲請人
黃典隆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