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8號
- 抗告人
- 謝朝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