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5號
- 抗告人
- 趙深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