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志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4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