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綠島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 代表人
- 邱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業經本院受理(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73號),惟因其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事,業經本院逕以判決駁回,故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