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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4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志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4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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