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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楊嵎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8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綠島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代表人
邱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業經本院受理(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73號),惟因其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事,業經本院逕以判決駁回,故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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