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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2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