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謝明星
- 相對人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 代表人
- 蔡元戎
- 相對人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9號),依法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聲請人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927號裁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函查聲請人財產狀況,聲請人於105年至107年間,僅有數百元之股利所得,應認其並無資力,且經保證人謝依凌具狀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