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1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15號

原告
廖致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起撤銷訴訟者,以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為要件,此即學說上所稱原告必須具有「訴訟權能」,其提起訴訟始能謂適格。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即當事人不適格。本件就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8年10月21日中市裁字第68-GBH725301裁決書,原告所提起撤銷訴訟,原告非交通裁決處分相對人,應補正正確原告。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1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