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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7號

聲請人
謝明星
相對人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代表人
蔡元戎
相對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9號),依法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聲請人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927號裁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函查聲請人財產狀況,聲請人於105年至107年間,僅有數百元之股利所得,應認其並無資力,且經保證人謝依凌具狀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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