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1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林彩銀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等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所為108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等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所為108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