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林水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簡再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簡再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